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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亲失踪,我可以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吗?

更新时间:2022-11-01 09:42:48点击:

  医院告诉她,她的输卵管被堵塞了,自然受孕的机会为零。听到这个消息后,阿香非常沮丧,问医院是否有治愈的可能。医生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治愈的机会非常渺茫,但可以考虑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来怀上孩子,但这将涉及更多的痛苦。医生说没有治愈的可能,但可以考虑用体外受精的方式来孕育一个婴儿。

  法律小讲堂|父亲可以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吗?

  随后,这对夫妇到医院签署了取卵和取精同意书,开始了试管婴儿的受精过程,很快胚胎配对成功。由于身体虚弱,子宫状况不佳,阿香暂时无法进行胚胎移植,她必须在家里恢复三个月才能进行手术。在医生的要求下,他们签署了一份胚胎冷冻同意书和一份全胚胎冷冻同意书,同意暂时冷冻成功的受精胚胎。阿香也遵照医生的指示回家养病,但这时阿文已在海上失踪,生死未卜。为了她心爱的丈夫和失去唯一儿子的公婆,阿香决定继续生下阿文,留下他的血脉。阿香到医院要求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医院听后提出不为阿香继续进行胚胎移植,理由是进行胚胎移植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在场。

  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拒绝阿香的请求是合法的吗?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什么法律?应如何解决争端?

  张先生说,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医院不应该拒绝阿香的申请。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病人的福利,也就是要考虑病人的病理、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而阿香和阿文都签了同意书。只要医务人员告知阿香夫妇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必要性、将进行的程序、可能的风险和为降低风险而采取的措施、该设施的稳定成功率、每个周期的大致总费用以及进口和国产药物的选择等与患者合理决定相关的基本信息,就可以提供必要的治疗。

  张先生还就保护后代的原则发表了看法,即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会对后代造成严重的身体、心理和社会伤害,就可以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且不对近亲之间的精子和卵子以及不符合伦理和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从阿文生前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也可以看出,这对夫妇没有追求商业目的,违反了伦理和道德。尽管失去了男人,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事先的合同协议(医疗机构和病人之间)继续进行辅助生殖技术。

  张律师还谈到,这也符合《民法通则》第174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三)授权人在完成代理事务后明确表示终止代理;(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实施了代理,为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继续代理。当然,这是以阿文的死亡为前提的。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涉及阿文失去联系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失踪。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自然人因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如果阿香或阿文的家人申请了死亡声明。

  根据《民法通则》第51条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无效。如果死亡声明被撤销,婚姻关系将从撤销死亡声明之日起自动恢复,除非配偶再婚或以书面形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希望恢复婚姻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阿文被法院宣布死亡之前,阿香还不是一个单身女人。当然,这前提是阿香在阿文死后没有再婚。在这一点上,阿香可以说是一个单身女人。

  总之,在本案中,辅助人类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中的患者受益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保护后代原则发挥了作用。一旦发生纠纷,阿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我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阿香和有类似情况的家庭。